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按照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依法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1、 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院长一把手负总责,并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 名,计划生育专干1名。
2、 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我院医务工作者对计划生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遵守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利用医院的宣传窗口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的科普知识。(2)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监督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实施,使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正规向纵深发展。(3)配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情况。(4)协调和配合工会、团委、妇联、街道、居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营造党员干部带头,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良好氛围。(5)不断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新规定,依法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3、 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下属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各项制度的实施,各项指标的落实,掌握本院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建好计 划生育统计台帐,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审核、申报、发放、张榜公布、查验、计生证件的管理工作。
4、 妇产科、b超室为医院计划生育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是面向全县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专业诊疗和科研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的生殖保健服务,做好我院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
5、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带头学习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院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医院的计划生育新动向,分析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的落实情况。
6、 计划生育工 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各项工作情况,讨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的会议。第二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销。
二、 凡 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
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 》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四、 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记同意后方 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孕情监控制度
一、 各乡镇处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服务室及个体诊所,必须建立孕情检查和跟踪管理制度以及随访服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范围。
二、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和政策外怀孕的孕妇实行个案管理,并纳入计生办统计例会制度内容,逐月上报孕情。
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每月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切实搞好孕情全程监控管理。
四、 为确保孕期管理到位,当年重点对象的“三查”率必须达到100%。
五、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及时填登上报《孕情跟踪随访登记表》。有奖举报制度
一、 市计生局和乡镇处区计生办,都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二、 各乡镇处区和村(居)委会都必须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三、 各乡镇处区计生办要拨出专款用 奖励举报。对特殊举报,经查实后实行重奖。
四、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一、 具有母婴保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接生登记和婴儿出生统计以及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二、 出生婴儿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在48小时内报市计生局。
三、 出生婴儿死亡不在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由乡镇处区计生办、村专干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及时调查核实,依照规范进行登记并实行例会核对,通报相关单位和定期上报市计生局。情况特殊的,要写出个案调查报告上报市计生局政法科。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 理制度
一、 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 政策外怀孕须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批。政策内怀孕须行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调查核实,确属医学需要应终止妊娠的报市计生局审批同意,并由市计生局相关科室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单位方可施术。
四、 施术单位在接诊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时,必须查验市、乡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出具的“准 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施术,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同时做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和注明政策内外及终止原因。
五、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计生局。市、乡计生服务站,应每月定时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计生局
六、 有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七、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 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本制度的第
四、 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格按照《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鄂药管门[ ]59号)的要求和市药监部门的规范管 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 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三、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和个人。
四、 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由市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编制:中十冶梅花井项目部一队 年3月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 作,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坚决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灵武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 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 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 原则。
5、 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6、 掌握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
7、 对新来员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员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8、 在暑假和春节期间,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9、 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 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10、 每年12月25日前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队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备案。1
1、 计生领导小组按时向矿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1、 建立职工及家属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 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2、 协助职工家属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服务。
3、 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采取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矿工会。
三、 监督检查与奖惩:
1、 我队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2、 计划外生育的职工,上报矿工会。
3、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4 、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5、 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上报矿工会,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6、 对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人员或专职计生员,年终给予相应兑现。第四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张家界市技工学校计划 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有效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1、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和计生专干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校日常计生工作的处理。
2、 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抓为主的方针;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了解每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向计生办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定期发放避孕药具。
3、 各科室、教研组每年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根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计生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科室、教研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科室、教研组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因工作失职造成 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科室、教研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凡在我校办公室登记在册的男、女职工(含临时工),必须执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列入人事处日常考核项目,与绩效工资挂钩,作 度个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 婚育管理
1、 凡在我校工作的男女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民法典 ,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青年男女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方可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2、 每位职工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福利待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校男、女育龄职工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内到校计生办登记,建立个人计生档案。
3、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禁止 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4、 凡已婚育龄女职工,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报永定区计生局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①已婚夫妇婚后三年以上未避孕不孕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育症者,方可持申请书、病历、诊断证明、双方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经本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批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经过市区不孕症鉴定合格上报批准后,可以收养一个子女。非法收养子女者,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②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 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须持双方单位证明、二胎申请、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包括小孩户口)、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上报上级批准后,领取二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否则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③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三、 节育管理我校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男、女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 生育一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六个月内须在永定区计生技术指导站或市指定医院上环。如患妇科疾病暂不能上 环者,必须持有市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 生育二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半年内夫妇一方应在市指定医院做绝育手术。
3、 凡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绝育、带环)后,因医疗技术问题导致怀孕而作手术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手术费用。
4、 凡我校已婚育龄女职工,均须按时参加校计生办每年组织的妇科孕检及生殖健康检查;无故不参加者,限期补查,费用自理。拒不参加检查的,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5、 凡我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①放置宫内节 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②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③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④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⑤人工流产休息15天。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⑦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福利照发。
四、 育龄女职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
1、 凡调入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持原单位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供原调出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交接证明。
2、 凡调出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须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市级医院的孕检证明,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及调入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接管证明。
3、 凡长期请事假或病假休息的育龄女职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须将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签批意见及市、县级医院孕检证明一并交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否则,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 优待和奖励严格执行婚产假和奖励制度
1、 凡我校教职工实行晚婚者(女满23周岁以上、男满25周岁以上),享受婚假21天;实行晚育者( 女方生育年龄24周岁以上),享受产假6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同勤。
2、 凡我校在册在岗男女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在每年“六一”、“春节”期间,为独生子女发放慰问品,至子女满14周岁止。②每年享受独生子女费,每人每月2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各项优惠政策。③当年生育并履行了一切计划生育手续,女职工可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费报销。④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 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妇,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 元奖金,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六、 我校的聘用人员和正式员工的管理是一样的。流动人员按《湖南省流动人口和计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 责任与处罚
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个人,不得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科室、教研组,实行“一票否决”。
3、 如有计划生育举报或信访案件发生,被举报人及其所属各科室、教研组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按要 求查处结案。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五篇: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人事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计生委发[ ]40号关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 年4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关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 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 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 元补助费。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 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1)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2)属 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 3000元补助费;(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 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 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通知自 年4月1日起执行。 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1999]13号)同时废止。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