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事人如对首次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情形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