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可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 司法鉴定人 进行。 3、所以如果被鉴定人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又出现了新的损伤变化,而原鉴定文书没有对新问题有所描述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