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登记,那么男女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男女双方是从1994年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同居4年算婚姻关系吗
同居并不等于结婚。
同居4年,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双方之间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只能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未婚同居如何解除关系
未婚同居一般由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三、现在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现在事实婚姻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其次,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三)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