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二年后,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囚犯是否有减刑机会?减刑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无期徒刑囚犯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享受减刑机会的。减刑的期限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囚犯需要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和良好的行为表现,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减刑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参加教育、劳动、改造项目,积极参与自我教育和心理矫治,以及对犯罪行为表示悔过等。减刑的期限可以根据囚犯的具体情况和表现来决定,通常会由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评估和决定。需要强调的是,减刑并非囚犯的权利,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断来决定的一种可能性。
结语
无期徒刑囚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若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经过至少两年服刑后,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幅度可根据悔改或立功的程度而定,一般可减为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为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囚犯需积极参与改造项目、自我教育和心理矫治,并对犯罪行为表示悔过,方可获得减刑机会。减刑的决定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减刑并非囚犯的权利,而是一种可能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刑罚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七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