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凭证性文书。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必须经过审核并基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才能做出决定。若在其他司法机关干扰下作出决定,且他人能证明存在胁迫或干扰行为,该逮捕文书将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制作的书面决定,属于司法文书的一种。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都必须经检察院的批准。
所以制定逮捕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并且逮捕决定书必须是自主的经过审核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后,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逮捕决定书是检察院必须要经过认真的审核之后才能做出的决定,若是在其他的司法机关干扰下作出的逮捕决定,一旦他人能够拿出证据,举证其存在他人胁迫或者干扰的行为,此时制定的逮捕文书就会不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逮捕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逮捕决定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逮捕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逮捕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其次,逮捕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要求依法审查证据和程序,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执行程序上,逮捕决定书的执行需要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逮捕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批准逮捕决定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种,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凭证性文书。它体现了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责任,确保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逮捕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逮捕决定书的制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任何干扰和胁迫都会削弱其法律效力。逮捕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对于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