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旨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次序。这三种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情况,仅是延期抗辩权,不能消灭请求权或债务。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援用,当事人不行使抗辩权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三大抗辩权的共性特点有哪些?
三大抗辩权的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三大抗辩权都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范围。此外,这三大抗辩权都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不能被滥用或滥触。最后,它们都可以在合适的时机由被告或其代理人提出,并受到法院的审查和判断。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的共性特点包括法定性、依据性、限制性和适用性。通过合理行使这些权利,被告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
结语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三种。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权利,增进协作。三种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能消灭债务。抗辩权是被告的权利,需被告或代理人合理行使,并受法院审查。三大抗辩权的共性特点包括法定性、依据性、限制性和适用性。通过合理行使这些权利,被告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