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应对方法介绍当收到中国专利局转来的他人对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文件副本的时候,专利权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和分析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针对性地准备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也可以请律师或代理机构来一起分析研究,讨论对策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
一般情况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大多是围绕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而且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对比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来的。所以专利权人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现有技术,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来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会破坏本专利的专利性。
同时,专利权人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等。总之,通过分析,专利权人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作出决策。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则专利权人就可以着手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
一、专利权的内涵
专利权(Patent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模式
近代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过去的德国专利制度为代表的中心限定模式。
第二种类型是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周边限定模式。
第三种类型,称为折衷解释。通常称为折衷解释原则。它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
我国自从1985年建立专利制度开始,就一直采用折衷解释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