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物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明知,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基于客观事实和推定,而非仅凭嫌疑人口供。根据相关规定,已查明的赃物应追缴,对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买主应无偿追回赃物,对不知道是赃物但找到失主的买主应由罪犯按价赎回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知情购买赃物不构成犯罪。在认定该罪中,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明知”不是按嫌疑人的口供,而是按照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和事实推定。对于赃物的处理,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不知情购买赃物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不知情购买赃物的法律责任界定涉及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法律,购买赃物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购买人对物品的赃源存在明显的怀疑,二是购买人以获取物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然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一些司法实践中,认为购买人应当对购买行为负有谨慎义务,如果购买人在购买时没有合理的怀疑,并且在购买后立即报警或采取其他合理行动,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不知情购买赃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判决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结语
不知情购买赃物的法律责任界定涉及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法律,购买赃物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购买人对物品的赃源存在明显的怀疑,二是购买人以获取物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然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赃物,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一些司法实践中,认为购买人应当对购买行为负有谨慎义务,如果购买人在购买时没有合理的怀疑,并且在购买后立即报警或采取其他合理行动,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不知情购买赃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判决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