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违约金不能与物业管理费相互抵销,根据我国规定,双方债务不能互相抵销。开发商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转移给物业公司是错误和违法的行为。最新规定禁止物业公司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买房或买商铺的人需要注意相关知识,以免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
法律分析
最近老是会出现一些关于物业的违约金问题,就是一些商人或者开发商会延迟交房的时间,或者是会应付出租给你房屋或者商铺的业主违约金的问题,就会用物业管理费用去跟违约金相互抵销了。但是往往这样的情况下是最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的。那么物业费违约金到底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们身为业主的需要明确知道的是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因为如果开发商是向买卖人的一方去支付因为延迟交房的时间所以交出了违约金,这里的缴费方式就跟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是不能存在相互抵消的行为的。根据我国的规定,假若当事人身背负债或者债券负债的情况下,假如双方是按照自己所背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话呢,由于两个法律的主体,法律的关系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存在互相抵销的。
换句话来说,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开发商如果对买卖人的延迟交房的时间的债务关系,如果是按照自己的做法全部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情况下,是需要时间性来确定,如果折抵的时间是一年或者两年或者以上的话,是需要上面所提及到的债权人就是买卖人同意的。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通常是由债权人就是物业公司一方同意的。但是其实这种情况下,是错误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现在的最新的有关规定现行:是绝对禁止物业管理处或者物业公司收受一年或以上的费用。假如开发商是以“延迟交房的时间才交出的违约金费用”用来抵去一年以上或二年以上的名义收受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这种做法严格来说的确是违法的。因此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无论买房还是买商铺的人需要注意这点需要注意相关的知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谨慎处理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这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开发商延迟交房所支付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物业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处或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因此,购房者和商铺租赁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谨慎处理此类情况,以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