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时,失业人员应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若符合可向用人单位继续申请,若仍不通过可向上级申诉。劳动者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等。失业保险金申领后重新就业、应征兵役等情况会停止领取。失业人员应主动向单位申请赔偿,如拒绝可诉诸法律。失业保险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其找到新工作。
法律分析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当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时,失业人员应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若符合条件则可向用人单位继续提出申请,若仍然不通过,则可进一步向上进行申诉。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后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失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以满足其失业期间的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找到合适的下一份工作。因此当失业人员自身符合领取条件时,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继续申请,索要相应赔偿。若单位仍然拒绝,则依照有关法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后,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若符合可向用人单位继续申请,若仍不通过可向上级申诉。参保条件包括:缴费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愿意接受培训和求职。劳动者非自愿中断就业情形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等。失业保险金发放后,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并可诉诸法律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