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康证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适用于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受检单位需提交名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合格者获健康合格证明,不合格者需接受处理。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疾病检查、职业禁忌症和学生健康状况。具体项目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进行。
法律分析
解答如下,办健康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具体来说办理健康证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的。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扩展资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结语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办理健康证并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过程无特别要求。健康检查包括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等进行的健康检查。受检单位需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健康检查单位需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受检人员的原始记录和检查结果。合格者将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不合格者将接受处理并监督执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需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