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对于法定撤销,并不受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和转移之后均可撤销,比如,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也不能任意撤销,但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销。对某人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销。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针对受赠人违约、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后者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反悔权。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一样,也是形成权,发生争议时,法定撤销权也可以由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具体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一,这种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第二,这种侵害须达到严重程度。比如,致使赠与人残废、房屋被烧毁等;再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恶毒辱骂、诽谤,使赠与人的感情被严重伤害,这是一种“严重侵害”。第三,这种侵害须是违法侵害。比如因正当防卫使赠与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赠与并不产生撤销权。被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一,一般认为,这种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又包括约定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一般是指法定扶养义务。如果以约定的扶养义务为对价的话,赠与就已经失去了无偿性质。
第二,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不可以被法定撤销。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并非一经合同签订,受赠人便可以理所应当地获取赠与,受赠人应要履行对赠与人的约定与义务。若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