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不得解除合同约定一般无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出现法定情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一、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有:
1、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民法典遗产继承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等等。
三、委托合同怎么可以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双方信任存在的条件。一方不守信用,不信任对方的,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委托合同一方解除委托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委托合同造成的损害,就委托人而言,通常是因为受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务而解除合同。委托人不能亲自处理事务,也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委托事务而造成损害;就受托人而言,是指受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获得较少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