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具有免责事由外,解除无偿委托合同的应赔偿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解除有偿委托合同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