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允许赠与人在将实际执行赠与之前随时撤销赠与,但具有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可撤销赠与。若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而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其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分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将实际执行赠与之前,这些赠与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在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也是可以撤销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律师补充: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应当是指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行为,一般过失行为原则上不能视为严重侵害。侵害,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也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行为,也包括针对经济利益和名誉等权益的侵害。侵害的方式或者后果应当是达到严重的程度。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撤销权期限的计算是从何时开始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撤销权就会消灭。
结语
赠与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随时撤销实际执行赠与,但在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