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向他人录音是否合法?
如果是将他人谈话录下来,那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果偷录的是自己与他人谈话的内容,此谈话即包括自己的讲话内容,也包括对方的讲话内容,在谈话双方之间不存在所谓隐私问题,理论上讲此谈话录音不视作侵权。但是,如果将此录音加以修改或者传播,则超过了双方因谈话而让渡的隐私范围,属于侵权行为。
二、电话录音能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吗,谢谢!
电话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