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二、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三、虽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