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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如何解除律师委托合同

2024-07-25 来源:意榕旅游网

你好,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双方信任建立的合同关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建议双方协商解除。

一、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法规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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