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偷听、录音、录像他人的谈话和音像资料。但是,如果涉及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例外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或者其他有关物证并经对方同意后,可以互相出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因此,未经过允许录音并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才能例外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