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是: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