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940512
实施日期1995.01.01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