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即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客观要件,即行为危害人体健康;主体要件,即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可构成;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出于故意违反操作规定或没有资格从事相关活动。制作血液制品需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如果认定存在错误,可能导致严重侵害行为。
法律分析
一、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对于犯罪分子制作血液制品的行为,是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还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错误的,必然造成了医疗机构出现严重的侵害行为。
结语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是指侵犯的对象,即血液和血液制品,包括血液和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违法仍决意从事相关活动。对于制作血液制品的行为,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