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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身份规定是什么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两者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情节要求都有所不同。贪污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罪犯身份规定是什么?

1、贪污罪的罪犯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_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

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拓展延伸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再次,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而贪污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最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如果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照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应按照该罪定罪处罚。

结语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情节要求等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则是侵占本单位财物。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物或私有财物。贪污罪没有数额的限制,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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