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负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生在校期间骨折,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骨折,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如果学校未能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或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学生骨折,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金额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如事故原因、学校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另外,学生自身的过失也可能会对赔偿责任产生影响。因此,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裁决。
结语
学校或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第三人应负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责任,应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对学生骨折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需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学校安全保障等因素。学生过失也可能影响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