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如下:
一、分类管理
1、中山市垃圾管理采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分类管理模式;
2、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垃圾产生者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自备相应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袋),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二、规划与建设
1、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该工程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公共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设置、建设或者改造,其中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绿植等集中暂存点。
三、监督管理与促进措施
1、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考核评价要求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中山市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3、市城管和执法等部门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实施激励约束。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和管理责任制度。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指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