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综上问题所述,了解武汉市伤亡人员待遇调整是有用的,我建议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