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明确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的三孩生育登记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通知指出,已上线的生育登记业务模块主要针对初婚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暂不支持再婚夫妻等对象。生育假期方面,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陪产假。通知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做好生育登记和咨询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为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法律分析
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通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进行明确。
通知提到,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今年8月在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线,目前该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仅支持现场办理。
通知明确,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通知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引导育龄夫妻办理(补办)生育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关于生育假期问题,通知规定,我省现阶段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发布,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从法律层面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通知透露,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条例》等相关工作。
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
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要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结语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通知,明确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的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已在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线,主要针对初婚夫妻,仅支持现场办理。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将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联系告知相关办理规定的实施。生育假期方面,现阶段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制度,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应按现有规定享受生育假期。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促进人口服务信息融合共享,为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在过渡期间,基层工作人员将继续提供便民服务,做好生育登记和咨询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