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发展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包括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节能监测技术和装备,重点示范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基于吸收式换热的新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技术等;二、发展高效节能产品,包括家用和商用电器、照明产品、建材产品和汽车等,重点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智能财产权的新型节能汽车及配套系统,重点推广能效等级为1、2级的高效节能产品;三、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的市场化节能服务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