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办属于所在市经贸委。
节能办负责包括建设节约型社会、节能、节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报废汽车、节能监察等工作。
节能办主要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市政府制定全市节能、循环经济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
3、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的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4、负责全市各县区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及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5、组织协调节能重要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6、承担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参与拟定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市煤炭工业布局,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市境内煤炭资源,积极引导煤炭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搞好煤炭工业节能降耗工作;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整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10、指导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的科研、技术开发,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煤炭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11、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市内外的行业经济、技术信息,预测市场发展趋势,搞好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组织煤矿矿长、特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