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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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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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航空运输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范围:国内空运/国内陆运/国内水运/国际空运/仓储/订舱/报关/报验/报检/投保/代垫运输费用等(据实列明)。
(二)甲方应在每次托运货物前天向乙方提供甲方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准确、详尽的书面提货/发货信息。提货/发货信息应注明提货/发货时间、地点、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联系人,货物起运时间、运到期限、始发港、目的港等内容。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订舱单及提货/发货信息,及时向航空公司订舱。
二、报关、检验
(一)甲方如委托乙方报关、报验,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报关、报验所必需的各种文件,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应及时将海关、检验机构查验货物的要求通知甲方,但不承担由于查验所造成的外包装破损、货物短缺、损坏的责任及相应的延误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标准支付报关、报验代理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报关、报验费用。
三、货物保险
(一)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险。
(二)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托运货物的运输保险,应向乙方出具委托书(见附件),并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用。
四、货物交接
(一)甲方应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并保证该包装完全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需乙方提供包装服务的,应按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包装费。甲方如果托运超大、超重、易碎、易渗漏物品及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事先向乙方说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及必要的政府批准文件。需特殊包装、加固时,甲方应负担相应费用。
(二)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所托运的货物。
(三)甲方负责装货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设备,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装货。装货地点应具备乙方正常通车条件。
(四)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接收甲方委托的货物,并准时发送。
(五)乙方对于其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
(六)乙方对于甲方送货到库或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处提运的货物应当进行货物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及无需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双方根据验收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七)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后,及时将正本航空货运单交给甲方。
五、信息通报
(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在运输、仓储过程中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商议处理办法。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二)乙方每月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运输信息及乙方服务状况的统计报表。
六、保密
双方人员对实施本合同而接触的对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责任。
七、费用及结算
(一)乙方按照附件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由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在结算中统一付清该费用及利息。
(二)乙方应在每月日以前将上一个月的结费清单交给甲方。
(三)甲方收到乙方的结费清单并审核无误后,应在该月30日前向乙方以汇款形式付款。(单票货物在发运前付款)
(四)乙方在甲方付款后为其开具正式发票(根据客户和业务情况也可定为先开票,凭票付款),如果甲方在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当之处,应在收到发票的3日内通知乙方。
(五)如果甲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前述费用,则应按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该费用1%的违约金。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超重货物重量;
3、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
(二)由于甲方提供的提货/发货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货物处于乙方直接掌管之下的期间,由于乙方过失造成甲方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的,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赔偿。
(五)对于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掌握的索赔证据,积极协助甲方向责任人索赔。
(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操作延误,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5、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二者择一):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修改与补充
(一)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应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
十一、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期满后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应办理续签手续。
(三)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三、其它
(一)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用文签署,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