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座落在开发区土地局家属楼前排门面房
二、租赁期限
甲方从年月日收回,租赁期共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房屋租金另议。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每间租金为/年,共租赁租金合计,按年交付,先付款后使用房屋。乙方必须按时足额交付租金,否则除交付租金外每间房每延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纳30元的滞纳金。
四、其它
1、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和硬件设施,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私自上涨房费及干涉正常经营,乙方不得转让房屋,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3、在合同期内,所有水、电、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屋租赁税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在房屋租期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发生其它事故或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罚金均由乙方自负。经常进行非法活动和经营或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6、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终止合同时,必须终止,并按月据实收取租金,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合同期满的前一月乙方交清房屋租赁款;供暖期交清暖气费;合同期满必须结清产生的水、电、卫生等所有费用,按时交回钥匙,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8、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吴起县人民法院解决。
9、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