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