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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区房屋租赁合同 篇16

2024-07-18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租赁房屋信息

  1.1用于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位置: 市 区 。

  房屋结构: 室 厅 卫。

  房屋建筑面积: 平米。

  房屋产权证号: 。

  1.2租赁房屋的具体出租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1.1条约定的房屋全部范围;

  (2)本合同1.1条约定的房屋的部分范围,即: (除非有特别说明,承租人有权使用该房屋的公共部分)。

  1.3关于车位,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不含车位;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包括 个配套车位,位置或编号为 。

  1.4对于上述条款确定的租赁房屋范围,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2条 房屋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

  2.2用途补充说明: 。

  第3条 租赁期限

  3.1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第4条 租金与押金

  4.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 (¥ 元)。

  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的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租金标准在租赁期限内不作调整; (¥ 元);

  (2)租赁每满一年,在上一年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 %。

  4.2押金标准:等于 个月租金。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3付款方式:按 支付,具体如下。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后依此类推。

  4.4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账号。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4.5发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房屋出租,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第5条 其他费用

  5.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已提前预交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5.2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5.3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6条 交房与退房

  6.1交房: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虽未签署手续,但乙方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交付。

  6.2退房: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甲乙双方验收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退房完成;虽未签署退房手续,但甲方或甲方安排的人员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退房。

  (2)甲方对乙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与使用时,或者对乙方应支付的费用、款项有异议时,甲方仍应接收该房屋,但甲方在接收房屋之后仍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第7条 房屋改善

  7.1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开始前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

  7.2关于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但对房屋(含墙壁等)本身没有影响的家具、电器等添置由乙方自行决定、处理。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装修方案应征求甲方意见。

  第8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8.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8.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9条 转租

  9.1转租事宜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2)乙方可以自行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但不得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3)乙方仅可转租给如下单位或个人: 。

  9.2如经允许转租时,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转租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第10条 优先购买权

  10.1双方同意,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按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将该房屋进行转让、出售、抵押等处分,但不得影响租赁。如因此导致租赁不能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向乙方告知出售房屋的意向及价格,乙方在 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1条 合同的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预收的租金、押金相应退还: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以上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的。

  11.5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时,甲方的违约责任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预付的租金与押金由甲方退还,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乙方预付的租金与押金由甲方退还,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装修损失=装修费用/约定租赁期限月份数*未履行的租赁期限月份数。

  装修费用:双方同意按人民币(大写) (¥ 元)计算,无需鉴定。

  11.6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11.7关于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1.8关于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至少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额外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 的违约金(可用押金抵扣)。除此之外,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乙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12.2根据法律与协议约定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通知甲方退房交接之日,甲方拒绝的,仍视为已经退房交接,乙方不再承担房租。

  12.3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 %,按 天 计算。

  12.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代表甲方签约的人员)应向乙方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租金与押金、定金(如有),并另外向乙方赔偿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甲方或代表甲方签署人员无权出租房屋的;

  (2)代表甲方签字的人员无权代理的;

  (3)签约之时,该房屋在事实上已经根本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或已经无法出租给乙方使用的。

  第13条 合同联系方式

  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13.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4条 争议解决

  14.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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