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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篇16

2024-07-18 来源:意榕旅游网

  原告:梁,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X村民,现住该村号,身份证号:37052119xx。电话:。

  被告:郝,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身份证号:37052119xx。电话:。

  被告:陈,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身份证号:37052119xx。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15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郝驾驶鲁号江淮小型轿车,沿牛庄村至新安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号电线杆处,与沿牛庄村至新安村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损坏,原告受伤。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号江淮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鲁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被告郝与被告陈是夫妻。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垦利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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