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成员。它依法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以下不设)、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设区的市一般在35至45名,县级一般在23至29名。
2、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