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区
路(街,巷) 号,宗地编号____,土地面积(包
括分摊面积)为____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
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其
中 平方米自行改为 用地).
第四条 本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
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第五条 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 用地每年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六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3‰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
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
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
准征收.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
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
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
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
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
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
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执
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存档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