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案被告):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深圳市福田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 广东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___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与___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__)深福法民三初字第___号。 20__年2月16日,申请人___与___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______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___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__年3月2日,___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__]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__]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___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___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___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___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___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诉讼代理人:
二0__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