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县恒达砂石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矿山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马营乡墩湾村石英岩矿采矿权及采矿设备整体承包给乙方,设备修理费由乙方自己负责,挖机卡特320c型2台,装载机3台,工程车5辆,五十铃1辆,桑塔纳1辆。一切车辆的安全与修理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二、乙方承包矿山的范围以甲方采矿权证书的四至范围为限,甲方保证该矿山采矿权的合法性,并无任何民事法律纠纷,采矿权证书复印件附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承包范围主要为生产(开采)爆破、上下原材料,并负责安全管理。
四、乙方每年开采量需达到25万吨,要保证质量,不含渣石等,其硅石含量达99%。
五、乙方所开采矿石全部交由甲方统一负责销售,乙方不得自行销售。
六、乙方承包期限为1年,自20xx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七、承包费用按乙方开采量计算,每吨单价为24元,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办法为乙方从生产矿石满一个月后,甲方开始支付(次月开始支付),支付方法可以现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八、乙方承包期间所有人工工资自行负责,矿山所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承包期间要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炸药的管理要专人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承包期间矿石的装卸由乙方负责,甲方与乙方协商共同保障道路通行,并积协调各种关系,保证乙方生产顺利进行。
十一、乙方承包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互不担责。 十二、乙方承包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乙方承包期限届满,可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向甲方交接矿山及设备,如乙方继续承包,双方可续签协议。
十四、乙方承包期间如任何一方发生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