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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简单厂房租赁合同 篇8

2024-07-18 来源:意榕旅游网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定 义

  在本合同中:

  (1)“租赁物业”指位于 总计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

  (2)“租赁物业移交日”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予乙方使用,进行店铺装修之日起始日。即 年 月 日。

  (3)“免租期” 指租赁物业移交日起至 年 月 日的 个月,免租期内免除乙方租金,但物业管理费仍然由乙方承担。

  (4)“起始日期” 指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即 年 月 日,从该日起甲方开始向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租金。

  (5)“日期”指公历日期。

  (6)“租赁期限” 指自起始日期开始后 年。

  (7)“管理费”指甲方为了维护公共之保安、消防、环卫、绿化、设备维修、保养、更新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一条:租赁地点、范围与使用性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甲方同意将上述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给乙方,租赁物业的租赁面积共计 平方米。

  2、租赁物业的用途:乙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租赁房屋用途仅作为 工业生产 及相关内容。不得用作违法活动场所,如发现乙方将承租屋作为非法活动的场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乙方应自行领取乙方在租赁物业内进行商业经营所有执照,甲方可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执照。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始于起始日期,为期 年,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包括 个月的免租期)。

  2、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完成装修或在免租期届满时仍持续进行装修的,乙方不再享有装修免租期的权利。

  3、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乙方的违约、提前退租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应补缴免租期间的租金。

  4、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甲方要求续延本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

  1、 关于租金和物业费的约定:房屋租赁单价第一租赁年度为 元/㎡/月,第一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第二租赁年度为 元/㎡/月,第二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第三租赁年度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 %。

  2、甲方同意自“租赁物业移交日”起,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租期,在免租期内免收乙方租金。

  3、 乙方应交租金从“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4、乙方在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第一租赁年度按 元/㎡/月标准计收,第二租赁年度起至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满止,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标准计收,物业管理费每月5号前,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5、 租金缴纳方式:双方约定租金按 (年/半年/季度)期提前支付,支付时间应当在每 (年/半年/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乙方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该周期租金。

  第四条: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义务的履行,特设立当于 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即 元,大写 ),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足额缴纳。

  2、保证金用于乙方的欠款、赔偿及违约金支出,支出后不足 元时,差额部分应在支出后5日内由乙方补足。

  3、当租赁期届满,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后,甲方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无息退还剩余保证金。

  4、当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甲方可用保证金予以支付:乙方租赁的甲方资产或设施设备发生被盗或破坏的赔偿;乙方未按约定逾期不支付有损甲方利益的有关费用(水电费等);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所产生的赔偿金及违约金。

  第五条:租赁物业装修

  1、乙方须在建筑设计承载范围内使用该承租区域。乙方装修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对乙方装修费用的补偿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装修费用的残值部分。

  4、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包括政府拆迁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家具除外)。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提供乙方租赁物业的产权证明文件。

  2、租赁物业如设有抵押及其他担保物权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并保证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说继续维护本合同履行。

  3、甲方应保护乙方对租赁物业独家和不受损害的使用权,并不得将租赁物业重新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4、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租赁物业之营业执照及其他报批手续。

  5、甲方应保证通水通电。甲方提供50千伏安内的正式低质供电。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有义务为其在租赁物业内进行经营活动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

  3、 乙方应在租赁物业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第一条第二项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贮存危险、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4、 乙方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方面的报批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甲方在租赁物业规定的设计范围内,对乙方办理上述各项手续给予充分的协助。

  5、租赁物业内的自来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装修费等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标准按照武汉市物价局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执行,并按用量权重分担物业总的水损、电损。

  6、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仍未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8、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9、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乙方自行承担除房屋主体问题以外的一切房屋问题维修。

  10、乙方为满足生产需要,用电超过50千伏安的,应根据实际用电要求,自行到供电部门申报用电负荷及变压器,申报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届满,若乙方不继续租赁本物业,由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5日内自行移除已安装的变压器等用电设施。乙方逾期不移除的,甲方可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下达之日起,结清租金或未尽事宜。提前两个月书面终止合同方应额外支付对方相当于本合同两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的补偿。

  3、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安装的设备可自行拆卸,但固定装饰、装修不得拆卸损坏。乙方因安装设备等生产需要对承租屋结构造成改变的,乙方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4、租赁期届满,如甲方将出租物业继续发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同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5、退场。如合同期满或解除,甲乙双方未签续约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5日内退出承租房屋,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屋,并任意处分屋内财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甲乙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

  2、 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

  3、 本合同期满乙方未继续承租,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转让

  1、 如甲方在产权上有任何转让(包括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甲方有责任确保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认乙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2、 甲方如转让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同等条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 在本合同租赁范围内,如乙方需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新的受让方应书面向甲方承诺无条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新的受让方拒绝作出此项书面承诺,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项转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国家、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的规定,应按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当时月租金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4、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定退场的,每迟延一天应支付甲方相当于上月租金5%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回避、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及政治事件。

  2、 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经双方一致认定或有关机关确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将情况 通知对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发生灾害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灾害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 凡是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本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EMS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双方自行选择便利快捷方式。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已送达:1、送达后,对方无理由拒收的。2、一方当事人改变住所地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无法送达的。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邮箱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邮件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被修改或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且对本合同有管辖力的,或造成双方无法执行本合同的 ,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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