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阳江镇一字村钱家村东面(原博迈服装厂)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租金为 万元整(¥ 元)。
4、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后支付两年租金 元,余下一年租金在20xx年11月底付清。
5、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不得拖欠。
6、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9、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转让,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还租金。
10、租赁期间,乙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11、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应予复原。
12、租赁期间,甲方在原有的厂房场地(包括大门外至马路,除围墙及景观配套设施)上不得增加其他项目。若甲方增加必须与乙方协商。
13、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14、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15、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补偿乙方搬迁费用。
16、甲方厂内原有设备见附表。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18、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