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8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4,住东X9号,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被告:,男,19X2年4月2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330,住东莞市房,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维修基金、中介服务费损失9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7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用度。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年10月27日东莞市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东莞市作价人民币437000元出卖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人民币XX元;被告20xx年1月23日交房;原告向东莞市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X元,由于违约导致交易不能的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中介服务费,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将首期款存进指定银行账户,并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3000元和中介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却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20xx年5月8日,被告表示该房屋不卖了,且拒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原告于20xx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东莞刑事律师
据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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