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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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第十五条 涉及区域生态安...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应当加强有关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
区)应当分别公布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设立湿地界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第十七条 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二)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三)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四)其他重要湿地保护区域。
县(市、区)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区:(一)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且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11. 县级以上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