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__〕76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__〕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存资金范围和调存对象
县级财政性资金指县级范围内各类财政性资金存款,包括社保基金、中央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本方案适用于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发行)除外。
二、基本原则
本方案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综合评估的原则;实行存贷挂钩、贡献优先、支持发展的原则;确保安全、高效运行的原则。
三、调存管理办法
本方案对县域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贡献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为各金融机构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和县域其他重点工作的贡献,并按照评价得分占比进行公平分配,共设置贷款规模占比、支付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占比、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支持政府重点企业、项目和工程占比、支持实体贷款加权利率降幅、本县域纳税贡献度、社会与政府重大事项参与情况等7项贡献度指标及6项管理指标,其中管理指标为扣分项。
(一)评价指标及分值设置
1.贡献度指标(100分)
(1)贷款规模占比(45分)其中:存量贷款规模占比(10分);当期贷款增加额占比(10分);存量贷款服务人群占比(5分);支持县域经济实体贷款占比(20分);
(2)支持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占比(10分)其中:当期小额扶贫贷款投放占比(5分);5年内小额扶贫贷款累计发放额占比(5分);
(3)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占比(10分)其中:存量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5分);当期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占比(5分);
(4)支持政府重点企业、项目和工程存量贷款占比(10分);
(5)本县域纳税贡献度(10分);
(6)实体贷款加权利率降幅(5分);
(7)社会和政府重大事项参与情况(10分);
2.管理指标(管理指标为扣分项,合计扣分上限10分)
(1)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相关会议,主要负责人无故不参会,每缺席1次扣0.5分;
(2)县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反馈有不支持、不配合情况的,每次扣1分;
(3)对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政策,督导检查或举报反馈落实不力的,每次扣1分;
(4)县委、县政府牵头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需要金融政策支持,不积极支持、配合的,每次扣1分;
(5)县委、县政府要求报送的相关文件、材料,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
(6)其他县委、县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扣分的事项。
(二)评价办法
贡献度指标的评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组、县扶贫开发中心、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数据统计,并对应《寿阳县县级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指标分值表》(见附件)进行计分,计分主要为每项计分标准中各银行机构占全县占比,贡献度指标评价得分为贡献度各项指标对应的分值之和;管理指标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收集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给予扣分。最终得分为两项指标之和。
(三)评价时间
每季度评价一次,每半年调存一次,半年调存按照两个季度平均得分占比进行分配,具体评价时间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确定,不局限于某个时间点,各有关部门按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关数据和评价结果。
(四)奖励办法
1.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中央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存款。
2.各银行机构应得财政性存款计算。
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为打分后,按照总分100分进行得分比例计算,各银行机构得分折算比例后,为实际贡献度比例,按照比例进行财政性存款的分配。
3.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第一的银行,将优先考虑其代理新增财政专户业务资格。
4.对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项指标连续两年下降的银行,自第三年起取消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和考核评价,直至该银行以上2项指标均比上年有增长,方可恢复该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并继续参加考核评价。
5.对连续两次评价列最后一名的取消其奖励存款,将其应得奖励存款调整到评价第一名的银行;对连续三次评价列最后一名的取消其参与评价资格,并将其财政性资金存款全部转出作为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之一。
6.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该评价激励办法,并及时兑现每次考核评价调整存款额,对超过3日不兑现考核调整存款的,县财政部门将调整其全部账户存款,直至取消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
(五)奖励实施
根据寿阳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考核评价组审定后的评价结果,由县财政局具体实施财政性存款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即财政性存款的调增和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减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未到期的,为确保存款利息不受损失,则延缓到定期存款到期后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增的商业银行因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延缓到位的,则确保奖励调增的财政性存款定期半年。县财政局原则上收到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转来的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保值增值,各商业银行需在央行允许范围内,对奖励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结合本行实际执行最高上浮利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县级财政资金调存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成立寿阳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考核评价组(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晋中银保监分局寿阳监管组、县财政局、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中心、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负责提供全县每月存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打分的相关数据;晋中市银保监分局寿阳监管组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各项指标;县扶贫开发中心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各项指标;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本县域纳税数据;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奖励性财政资金规模等;各财政性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测算各自管理资金的流量并按月向县财政局国库股报送各账户存款余额,同时必须认真执行每次考核评价及资金调整意见;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部门提供的评价数据和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提出奖惩建议方案提交评价组审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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