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复印、打印、文印的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提高工作能效,特制定本规定。
1.复印机由计划科指定专人管理,为处机关(实体)提供服务,不对外服务;复印机仅限于复印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禁止个人用于私事复印。
2.复印、打印量超过五十份项目,其复印、打印原则上到学校文印室办理。
3.因公或特殊要求需到学校文印室打字、扫描、彩印的',须报处长审批。
4.管理人员要做好复印、打印登记,保管好审批单据;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机器性能及操作技术,及时准确地完成复印、打印任务。
5.未经允许,其他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开机复印,不得擅自拆、修,违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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