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23号令和《翠微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它适用于所有人员、车辆、物品。
第一条、为了学校安全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
第二条、学校大门除上下学和举行活动期间一律关闭,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广告、推销、小贩、拾荒、闲杂人等)进入学校。
第三条、对来访人员使用来客登记制度。
第四条、办理公务人员进校,门卫按学校指令使其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课间师生不会客,未经批准家长不得进校、学生不得离校。
第六条、除学校运输需要外,未经批准严禁机动车进入学校。
第七条、学生上下学时间,禁止车辆进出,其它时间经批准机动车进出学校应避让上下学高峰和学生,禁止鸣笛、低速慢行;服从门卫管理停放在安全位置。
第八条、自行车进出学校应下车推行,并按要求存放。
第九条、严禁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条、进出学校物品应接受检查,携带贵重物品应申报;携带公物出门应有出门条。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大门开关时间,超过时间应在门卫登记。
第十二条、未经同意门卫室不得进入,使用电话应值班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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