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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合同

2024-04-10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专项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阶段及工作内容

  1.1 项目名称: 。

  1.2 阶 段: 。

  1.3项目开展工作的内容:

  第二条 技术服务质量及进度要求

  2.1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2 技术服务进度要求:。

  第三条 项目技术标准、验收标准

  3.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3.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第四条 甲方须提交本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4.1 ;

  4.2;

  4.3 。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 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 。

  第五条 乙方的技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在甲方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并协助获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书。

  第六条 费用、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6.1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包括 和 总包干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组织报告评审,甲方负责协助,会务费和评审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6.2本合同费用分 期支付,第一期支付 元(¥ .00),作为乙方项目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费,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支付 元(¥ .00),在本项目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 元(¥ .00)在本项目甲方获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6.3甲方通过 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合同所有费用的唯一收款账户:

  开 户 行:

  开 户 名:

  银行账号:

  6.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全部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开具由甲方要求并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应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乙方收到甲方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甲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材料符合约定。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个工作日的,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交付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7.2 按第六条规定内容、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7.3 甲方变更委托编制项目内容或所提交资料发生较大变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用水规模、生产工艺等),造成乙方返工的,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还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同时,乙方完成成果的时间顺延。

  7.4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如审批权限、政策改变、选址不合理等)导致审批不通过,乙方不予承担责任,具体解决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原则上该编制工作还由乙方承担,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7.5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尚未开始编制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已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项目包干价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项目包干价的全部支付。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提供所有资料仅限于乙方对本项目的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8.2 乙方负责组织高水平的团队进行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8.3 积极协助甲方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会,负责对专家组提出的报告错漏进行修改或补充。

  8.4 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存档 份、其余 份由乙方负责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证(原件 份)。

  8.5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给甲方及审批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质量标准将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或逾期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乙方逾期将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逾期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达 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根本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技术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付清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责任为:协商处理合同约定事项。联系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工作联络。双方通过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相关的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文件的交接方式除当面交付签收外,一方在事先通知(包括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对方的前提下还可通过邮政部门向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两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仲裁费用、律师费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即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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