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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6-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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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吸引海内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来粤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xx〕15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广东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意见》中设立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 创新科研团队开展科研项目工作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单独建账管理。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广东省其他科研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省科技厅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东省内使用。

  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在资助计划5年合同期内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七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制定资助团队数量和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和资助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考核与验收。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受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新科研团队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及时向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下属用人单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市委组织部、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用人单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年度目标任务,按预算管理规定牵头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现行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有调整的必要,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人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人单位属于省级单位的,由省级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人单位属于市县(区)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人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与用人单位联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创新科研团队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团队带头人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费使用信息,积极配合或参加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评估等活动。用人单位应为团队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并履行为团队提供承诺的匹配经费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团队带头人与用人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住房补贴、单位管理费、人员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粤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创新科研团队研究项目开发的团队带头人与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用人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资金经费中列支部分人员费。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二)住房补贴:是指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参照《意见》享受领军人才的相关待遇。专项资金可一次性给予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十三)单位管理费:是指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用人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核定。

  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用人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四)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创新科研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专项资金经费总额的30%,剩余70%的专项资金经费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由省财政厅从资助计划5年合同期内的第3年起逐年平均支付。创新科研团队在申请拨付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前,须向省科技厅提交每年来粤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 创新科研团队与用人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交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出具的国内创新科研团队人事关系调入证明,并签订《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一般只享受一次省级人才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专项工作经费和税后住房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价。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创新科研团队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按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要求执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用人单位和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使用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的明细账目。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程序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用人单位和创新科研团队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省财政厅,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用人单位、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单位,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创新科研团队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研发创新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专项资金比重

  在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前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 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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