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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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