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住址:xx市xx区xx大道号
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住址:xx市xx区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住址:广东省
申请事项:
1、解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违约金X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xx市增城市号房以人民币XX元卖于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0元定金,首期楼款X元在被申请人收到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后,存入申请人供款账户内,楼价余款X元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申请人账户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向银行递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但被申请人却未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首付款,亦不配合申请人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申请人电话催告几次后被申请人即不再接电话,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2)款中约定:“逾期超过十日仍未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将提交仲裁委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单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公证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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